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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02 来源: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0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实施《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包括4项具体政策和3项工作要求,现解读如下:

  一是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在40号文基础上,结合我省现行费率政策,添加了“用人单位费率降至0.8%、个人费率降至0.2%”表述。

  二是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主要是根据40号文授权,明确了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按5.5%计算;明确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40%返还;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明确了稳岗返还工作结束时间。此外,结合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专项整治及审计部门建议,从稳岗返还条件、稳岗返还金额、参保单位划型、经办流程、资金用途、组织实施六个方面重申和细化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稳岗返还条件”方面,主要是明确了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不属于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未处于经营异常状态等条件的判断标准。“稳岗返还金额”方面,结合我省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和不做赤字预算的原则,按20%、40%确定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参保单位划型”方面,由于统计、工信、税务等部门存在划型标准不一的问题,在落实稳岗返还政策时出现因企业划型不准确导致多发错发问题,审计部门建议单独制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企业划型办法,因此借鉴《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关于“其他未列明行业≥300人为大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以年均参保人数300人为界划分企业类型。同时,考虑到劳务派遣单位、金融机构的特殊性,明确该两类企业按大型企业划型。相关表述已征求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并与省统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达成一致意见。“经办流程”方面,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实行“免申即享”且劳务派遣单位不在“免申即享”之列,明确了我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受理、审核、公示、发放流程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另行制定。“资金用途”方面,与40号文保持一致,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组织实施”方面,按照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统一经办部门的要求,结合稳岗返还工作实际,明确统一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并明确了失业保险行政职能部门的职责。

  三是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根据40号文授权,明确了补贴标准继续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参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3号)执行。

  四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与40号文保持一致,强调要持续做好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五是持续优化经办服务。与40号文保持一致,为保障政策能覆盖更多企业,增加“对既无对公账户,也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等渠道通知其限期提供银行账号”表述。

  六是切实防范基金风险。主要是根据我省基金备付期限,明确我省符合政策实施条件,并就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定期开展抽查核查,强化系统内部行政、经办、执法联防联控机制和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稽核信息共享通报机制,共同研判疑难复杂问题等提出明确要求。

  七是加强组织领导。参照40号文规定,对各市推动政策落地提出要求。

  最后明确了政策实施时间,并要求地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政策原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hrss.gd.gov.cn/zcfg/zcjd/content/post_4484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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